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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林某,覃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8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女,汉族,大专文化,在肇庆市××医院工作,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德庆县,无业,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住肇庆市端州区,在康佳集团公司××办事处工作,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覃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德庆县,无业,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覃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洁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覃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被告人朱某乙、林某、覃某,于2015年3月11日20时许,在肇庆市端州区忠勇路宝月小区楼下空地处强行将欠其钱财的被害人全某带上全某驾驶的号牌为“KY8988/粤Z×××××港”的粤港两地牌灰色保时捷“卡宴”小车上,在被害人全某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覃某强行夺取该车车匙,并驾驶汽车将被害人全某带到德庆县一果园。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覃某在全某书写其欠被告人朱某甲人民币128000元的欠条并取走其身上现金4000元以及扣留全某驾驶的号牌为“KY8988/粤Z×××××港”的保时捷“卡宴”小车作抵押后才让其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覃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林某、覃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朱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覃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炽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