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倪晓钦与李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晓钦,李焕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7号原告倪晓钦,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罗灿模,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焕林,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晓钦与被告李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晓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倪晓钦以被告已将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晓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倪晓钦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