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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921号原告:徐某甲,农民。被告:徐某乙,农民。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钦建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 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