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319号原告欧某某,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唐某,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原告欧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