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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郭丽娥与张淑燕其他案由2016执60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娥,张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谢勇,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淑燕,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郭丽娥与被告张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张淑燕偿还郭丽娥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016年1月13日,郭丽娥以张淑燕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300元,本案执行费149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淑燕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张淑燕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明德街16号602房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房产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故本院无权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除此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案的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并且���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邓居诚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