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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都风盛与人寿财产保险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风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92号原告都风盛。委托代理人周中华,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逯雨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都风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滨州仲裁委员会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保单中约定,发生争议时提交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都风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焕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