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诉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202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61026714X,住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灯具宿舍2门5楼1号。被告:詹某,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707087858,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文英人民陪审员 陈艾琦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