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执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兴国与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国,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282-1号申请执行人孙兴国,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朱资中县。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晋东新城顺畅路83-91号。法定代表人刘继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董事长。关于孙兴国与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兴国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按年利率10%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人民币38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举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