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陶健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健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终16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健龙,曾用名陶火昭。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健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桂03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陶健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陶健龙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陶健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期间,上诉人陶健龙于2016年3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陶健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陶健龙的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陶健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健龙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一平审 判 员  涂光照代理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