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西安锦绣物流有限公司、张荣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西安锦绣物流有限公司,张荣朝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陈小龙,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蒋瑞冰,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锦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婴西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清河,总经理。被告张荣朝,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西安锦绣物流有限公司、张荣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龙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龙负担。审 判 长 薛 萌代理审判员 李芹生人民陪审员 吴伟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