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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于明君与李洪堂、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君,李洪堂,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于明君。委托代理人孙永林,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洪堂。被执行人牛军。申请执行人于明君与被执行人李洪堂、被执行人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明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牛军与被执行人李洪堂还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整,于2016年6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4万元,余款人民币14万元于2016年9月底前付清,执行费4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人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