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宝合与丁晓雷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合,丁晓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37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合,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丁晓雷,男,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51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丁晓雷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4267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