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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子刚与常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刚,常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李子刚。被告常向阳。原告李子刚诉被告常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锡和审 判 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霍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