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子刚与常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刚,常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李子刚。被告常向阳。原告李子刚诉被告常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锡和审 判 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霍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