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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安与喻吉富、岚皋县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安,喻吉富,岚皋县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49号原告郑安。被告喻吉富。第三人岚皋县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忠,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安诉被告喻吉富、第三人岚皋县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安负担。审判员  陈敬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