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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维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维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365号原告承德市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丽园小区2号楼104、105、106物业房,组织机构代码75546520-1。法定代表人陈红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维新,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原告承德市武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维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系武阳丽园小区住户,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12年始拖欠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物业费及滞纳金合计7327.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