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柏翔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柏翔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柏翔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郑进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悦,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新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梅,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柏翔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柏翔公司申请再审称:交通公司并非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和场地的使用权人,交通公司的出租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与交通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以及2008年11月28日、2012年1月5日分别签订的补充协议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一、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柏翔公司与交通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到2014年12月31日。但柏翔公司经交通公司多次催告,一直未能按约支付2014年下半年的全部租金,已经构成违约。据此,一、二审法院判决柏翔公司向交通公司支付相应租金及违约金并无不当。柏翔公司坚持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观点,亦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综上,柏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柏翔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亮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