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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693号原告樊某某,住德惠市。被告于某甲,48岁,住黑龙江省铁梨县。被告于某乙,46岁,住德惠市。被告于某丙,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月17日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22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晶慧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