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刑更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显显祥犯运输毒品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显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刑更865号罪犯李显祥,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景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显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李显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西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李显祥减刑建议,于2016年3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11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显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显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季度至2014年4季度获得记功4次。同时查明,罪犯李显祥系云南调犯,经济情况较差,无力履行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储值卡消费情况表、分监区出具的该犯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罚金的证明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显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显祥系云南调犯,首次减刑幅度依照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显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6日止)。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周 琳审判员 李荆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