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执3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顾青青与代今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青青,代今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3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顾青青,男,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代今天,男,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代今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今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今天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