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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3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顾青青与代今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青青,代今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3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顾青青,男,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代今天,男,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代今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今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今天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