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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温XX与郭XX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8号申请执行人温XX,男,1950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底店乡。委托代理人韩X,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XX,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委托代理人刘粤丛,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申请执行人温XX与被执行人郭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XX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郭XX搬出富平县城关镇杜村西街100号房屋,诉讼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现场交接富平县城关镇杜村西街100号房屋,剩余申请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京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