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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3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4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补偿申请执行人赵某15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某某已缴纳案件款15000元,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赵某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案件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