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庄步进与无锡市志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步进,无锡市志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731号原告庄步进。被告无锡市志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88号(华东汽车城D101-D118室)。法定代表人张晓栋,无锡市志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步进与被告无锡市志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步进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步进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步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庄步进已预交),由庄步进负担。审判员 梁建伟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