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榆林市联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林市联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8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姬进东,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榆林市联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榆林市联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榆政执法罚字榆横(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榆政执法罚字榆横(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榆林市联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5号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修建25、26号楼。该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该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示、建字第610800201200288/4号、建字第610800201300283/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榆林市联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并对该项目违法建设的25470.27平方米按工程造价(800元/平米)5%的标准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零壹万捌仟捌佰壹拾壹圆整(1018811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出具《榆林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同意榆林市联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缓交罚款的函》,就被执行人申请分期缴纳罚款一事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为:1、同意被执行人将罚款分三期缓交,2、在2015年9月底缴纳五万元;在2015年底前缴纳贰拾万元;在2016年四月底前缴纳剩余的所有罚款。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申请人缴纳罚款五万元,下剩罚款一直逾期未交,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恢复处罚决定的执行。本院认为,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榆政执法罚字榆横(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榆政执法罚字榆横(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钟改琴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