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李春青、魏晓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李春青,魏晓坤,崔凯民,刘玉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财保2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6号。。被申请人李春青,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魏晓坤,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崔凯民,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玉爱,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春青、魏晓坤、崔凯民、刘玉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崔凯民、刘玉爱名下房产一套(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40182号);查封登记在李春青、魏晓坤名下房产一套(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19261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已向本院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祖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