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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7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