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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诉被告刘瑛、胡明辉、杨永、龙韬、李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刘瑛,胡明辉,杨永,龙韬,李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4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罗勇,该支行行长。被告刘瑛,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胡明辉,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杨永,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龙韬,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李雪梅,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诉被告刘瑛、胡明辉、杨永、龙韬、李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瑛、胡明辉、杨永、龙韬、李雪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瑛、胡明辉、杨永、龙韬、李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2.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杏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