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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日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借记卡纠纷2015金民初579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792号原告:李日超,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雷旭明。委托代理人:曹文婷,系该行的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宝燕,系该行的副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日超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日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李日超负担。审 判 长 何 洁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杨 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