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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王国祥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20号罪犯王国祥,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凯里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于2006年12月18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3年11月5日经本院减刑1年零8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祥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祥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