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05号原告: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坚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区丽容,系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彩红。被告: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桂廷。原告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兴电器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旗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区丽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名都)永久用电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为5070000元。原告完成安装工程后,于2013年10月28日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2013年至2015年分数次向原告支付了4670000元工程款,至今尚欠40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拖欠的工程款,但均无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按每日1‰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同意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0元为本金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第15日即2013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5年11月18日为12889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工商公示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电器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并约定了施工期限、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3.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涉讼工程已竣工验收。4.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101400元。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承装资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被告中旗置业公司(甲方)与原告力兴电器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名都)永久用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南海区××(××名都),工程内容为10KV线路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和1#配电房SCB-630kVA两台、HXGN15A-12高压配电柜9面、GCK低压配电柜24面安装和2#配电房SCB-500kVA两台、HXGN15A-12高压配电柜4面、10kV分支分界断路器柜1面、GCK低压配电柜8面安装和0.4kV住宅计量表前安装。计划工期2013年3月30开工至2013年6月28日竣工,合同包干结算价为5070000元。本程竣工后,自送电之日起计,乙方负责免费保修安装质量部分(承包范围)一年;乙方提供的设备部分由乙方免费保修两年(非常规使用造成的除外)。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包干结算造价的30%即1521000元给乙方作为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主要配电设备进场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包干结算价的40%即2028000元作为设备进场进度款。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通过供电部门验收且送电)后14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包干结算价的28%即1419600元。质保金101400元,乙方在保修期满14天内组织甲方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向乙方一次性无息结清质保金。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逾期10天,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责任由甲方承担。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有权拆除与甲方所欠工程款额或造成乙方损失款额相等价值的设备、材料;因设备、材料导致的损失及责任,乙方概不负责。2013年10月28日,原告、被告及供电部门三方共同出具一份《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确认涉讼工程已施工完毕,经过自检,质量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验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被告在该意见书中确认已接火送电。另查明,原告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修类五级资质。2015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67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请求的工程款实质包括工程余款及质保金两部分。对此,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8%即4968600元(1521000元+2028000元+1419600元),涉讼工程已于2013年10月28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余款期限早已届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298600元。对于质保金方面,被告已确认于2013年10月28日接火送电,对照上述送电日期,保修金余款101400元支付期限已经于2015年11月10日届满,被告未反驳亦未举证明已支付该款,故被告应向原告合共支付工程款400000元(298600元+101400元),原告该项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每逾期一天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支付滞纳金,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日止,未超过合同约定,亦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照准。但对于工程余款298600元应自2013年11月12日(即涉讼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第15日)起计违约金;质保金101400元应自2015年11月11日(送电之日起两年的第15日)起计违约金,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0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以2986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12日起;以1014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1日起,均至上述第一项判决履行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44.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桂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彭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