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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东航食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长春市东航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东航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东航食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被执行人长春市东航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案款3050202.81元,现因被执行人长春市东航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暂予中止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