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茂、李康琼、冯春华与被执行人成都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李康琼,冯春华,成都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茂,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康琼,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冯春华,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成都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1层29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石盘片区。法定代表人:伍明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屏山县屏山镇石盘工业集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屏国用(2014)第×××号、屏国用(2014)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熙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