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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613号原告杜某某,女,1983年12月5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代理人胡克强,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1987年1月1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延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