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613号原告杜某某,女,1983年12月5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代理人胡克强,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1987年1月1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延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