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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等与被告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吕某,帖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姚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976号原告吕某某,女,1943年10越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原告吕某,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原告帖某,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西段工商局大楼。被告姚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南董村***号。原告吕某某,帖某,吕某诉被告姚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现因原告诉称被告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本院认为,因被告姚某侵权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审理期间,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基本法律原则,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吕某某,帖某,吕某对被告姚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民事部分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帖某,吕某对被告姚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4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晓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