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振来与徐长海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来,徐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保41号(2016)吉0282民初722号之一原告:刘振来,男,196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徐长海,男,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吉02**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所有的玉米10万斤,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10万斤玉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