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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振来与徐长海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来,徐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保41号(2016)吉0282民初722号之一原告:刘振来,男,196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徐长海,男,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吉02**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所有的玉米10万斤,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10万斤玉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