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王才贵、闫存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王才贵,闫存生,卢陈海,王之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4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88号。负责人任保江,该行行长。被告王才贵,男,汉族,农民。被告闫存生,男,汉族,居民。被告卢陈海,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之国,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王才贵、闫存生、卢陈海、王之国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