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990号原告崔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