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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丙军、李金美、崔丙亚、李成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074号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765-7,住所地宿州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十里梅圩路口。法定代表人:陶金光,该公司经理。被告:崔丙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李金美,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41973********。被告:崔丙亚,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李成英,女,1963年8月25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丙军、李金美、崔丙亚、李成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方蕴瑜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