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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xx,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82-2号原告刁xx。委托代理人刘晓丽,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刁xx与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