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xx,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82-2号原告刁xx。委托代理人刘晓丽,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刁xx与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