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30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沁县葆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国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县葆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陈国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0民初37号原告沁县葆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沁县定昌镇西良基村。法定代表人丁小生,职务总经理。被告陈国根,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沁县葆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沁县葆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县葆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沁县葆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慧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