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徐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被执行人徐燕。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9月18日以(2014)开民一初字第032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燕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36号至高点大楼XX房(权证号码为XX**)以及被执行人徐燕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二环一段169号沙河城XX栋XX房(权证号码为XX**)的产权份额,并于2015年4月17日以(2014)开执字第0233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担保人徐建辉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二环一段169好沙河城XX栋XX房(权证号码为XX**)的产权份额。现因被执行人徐燕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燕及担保人徐建辉名下上述房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燕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36号至高点大楼XX房(权证号码为XX**)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燕名下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二环一段169号沙河城XX栋XX房(权证号码为XX**)的产权份额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徐建辉名下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二环一段169号沙河城XX栋XX房(权证号码为XX**)的产权份额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爱云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