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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56号申请人:许存统,成人,农民。申请人:许发来,成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许存统、许发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胭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存统、许发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2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许存统赔偿给许发来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2000元。该款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当场付清。二、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许存统、许发来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代审判员  张胭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