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洁与被告李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李乾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335号原告张洁,农民。被告李乾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与被告李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国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