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素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选票阿奴秘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第165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花园26幢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25957045。法定代表人:何国光。委托代理人:黎秀丽,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玲,女,汉族,1957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秀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素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日,原告与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金棕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对“金棕榈湾”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从收楼之日起计付管理费,标准:住宅按1.3元/月/平方米,别墅按2元/月/平方米,商铺按2元/月/平方米,逾期缴纳按日3‰支付滞纳金。被告作为“金棕榈湾”23栋茗雅街23号住宅业主,收楼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收楼后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高层住宅1.3元/月/平方米,低密度住宅2元/月/平方米,商铺2元/月/平方米,地下汽车位1.3元/月/平方米,逾期缴纳按日3%支付滞纳金。被告作为“金棕榈湾”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并没有按时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没有履行业主应尽的基本义务,被告截止2015年12月31日,累计欠物业管理费15869.16元、公共能耗费171.54元及滞纳金11244.18元,共计27284.88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没有缴纳。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5年12月21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5869.16元、公共能耗费171.54元及滞纳金11244.18元(暂计至2015年12月21日,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止,请求继续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每日按3‰计付滞纳金给原告)(上述款项合共27284.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素玲承担。被告李素玲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佛山市(南海区)房地查询证明(原件),用以证明案涉房产的业主是被告。3、佛山市(南海区)房地查询证明(原件)及房地权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案涉房产的业主是被告。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原件经庭审质证后退回原告),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每月每方2元,若被告不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按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缴纳违约金。5、XX栋XX街XX号费用清单及滞纳金清单(原件),用以证明被告欠管理费、公摊费用、滞纳金的明细。被告李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均以采信。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涉讼房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XX栋XX街XX号,登记权属人是被告李素玲,房屋用途是住宅,建筑面积440.81平方米。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曾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李素玲的上述住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低密度住宅管理费为2元/月/平方米;被告须于每月10日前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若违反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等。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后并一直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被告李素玲自2014年7月起未支付过物业服务费及公摊电费等费用。截止2015年12月21日,被告拖欠住宅物业服务费15869.16元、公共分摊费为171.54元。原告向被告发出缴费通知,但被告未能向原告交纳欠款致原告起诉。本院认为:涉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告李素玲是金棕榈湾的业主之一,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并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支付涉讼房产在相应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能耗等费用,被告李素玲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均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应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应以所欠本金为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12月21日前的物业管理费15869.16元、公共分摊费171.54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李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1244.18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以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和公共分摊费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3‰计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16040.7元为限)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素玲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判决确定之款项日一并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慧二○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