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东营市鹏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鹏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1民初72号原告:东营市鹏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董集镇官庄村以北316省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26493393。法定代表人:王朋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黄河口镇新淄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7443756-3。法定代表人:刘淑琴,经理。原告东营市鹏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方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鹏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市鹏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就车辆维修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派人凭被告出具的《车辆维修保养结算单》,原告维修完毕后由被告的经办人在单据上签字后留存在原告处。积累到一定数额后,原告凭《车辆维修保养结算单》向被告索款。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共计欠原告维修费47748元,被告至今未付。2015年10月20日,被告由东营盘古物流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请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47748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东营盘古物流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维修保养车辆,共计欠款47748元,东营盘古物流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车辆维修保养结算单39张。2015年10月20日,东营盘古物流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上述47748元欠款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车辆维修保养结算单39张、企业公示信息表1份,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盖有东营盘古物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车辆维修保养结算单39张系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东营盘古物流有限公司欠原告车辆维修保养费4774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东营盘古物流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东营盘古物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车辆维修保养费47748元,应由被告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偿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起诉不予抗辩,是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市鹏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保养费477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497元,由被告东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方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安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