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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吉平与桑学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平,桑小林,桑学宁,民安财产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713号原告刘吉平,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桑小林,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桑学宁,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刘吉平诉被告桑小林、桑学宁、民安财产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吉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桑学宁所有京P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8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