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北京诚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210号原告北京诚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如学。被告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诚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李斌在(2016)冀0804执50号案件的执行标的款70000.00元。扣留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心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兰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