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昆山通球铸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昆山通球铸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财保10号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东路386号。委托代理人范文裕,系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昆山通球铸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秦峰路859号2号房。被申请人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大唐村。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帐户资金10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昆山通球铸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帐户资金10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帐户资金不足1000万元,只能进,不能出,账户资金超出1000万元,其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益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