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6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