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终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魏泽洪、刘庆安与福建省润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泽洪,刘庆安,福建省润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民终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泽洪,住福建省南靖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安,住福建省上杭县。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游翔,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润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法定代表人余永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正华,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锦红,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泽洪、刘庆安与福建省润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润翔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泽洪、刘庆安的委托代理人兰子禄、游翔,上诉人润翔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正华、王锦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魏泽洪、刘庆安与润翔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润翔建筑公司决定成立润翔建筑公司漳州分公司,由魏泽洪、刘庆安承包经营管理;承包范围为福建省漳州行政区域内公司资质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包期限一年,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实行风险承包,魏泽洪、刘庆安承包期内上缴润翔建筑公司风险金人民币50000元(风险金是指不论承包人当年有无承接工程都必须上交的管理费用);在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保证金和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由魏泽洪、刘庆安负责,润翔建筑公司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在承包期内,双方对各自的权责承担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过失方承担相责任。合同签订后,魏泽洪、刘庆安按约向润翔建筑公司交缴风险金50000元。2015年5月5日,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发布了紫泥信用社营业业务用房重建工程招标公告,魏泽洪、刘庆安以润翔建筑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于2015年5月15日通过兴业银行邱瑞慈的账户将投标保证金72000元转账至润翔建筑公司在建行上杭支行的基本账户。后因该工程魏泽洪、刘庆安未中标,投标保证金也退回至润翔建筑公司账户,按约应退还魏泽洪、刘庆安。2015年5月4日,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发布了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二次装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魏泽洪、刘庆安以润翔建筑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于2015年5月25日通过兴业银行邱瑞慈的账户将投标保证金164000元转账至润翔建筑公司在建行上杭支行的基本账户,该投标保证金必须于2015年5月27日8:30前汇至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的银行账户。2015年5月26日10:52,润翔建筑公司业务员按QQ聊天中漳州小魏的要求及指定账户名将魏泽洪、刘庆安的投标保证金164000元汇至户名为张涵博、开户行为建行重庆观音桥支行大石坝分理处、账号6217XXXX6917的账户。2015年5月26日16:08,润翔建筑公司业务员又按QQ聊天中漳州小魏的要求及指定账户将应退还魏泽洪、刘庆安的投标保证金72000元汇到张涵博前述银行账户。魏泽洪、刘庆安发现164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润翔建筑公司未汇至投标指定账户打电话询问润翔建筑公司,润翔建筑公司才知被骗,于是润翔建筑公司向上杭县城关公安派出所报案。2015年5月28日,上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另,从2015年5月份开始,魏泽洪与润翔建筑公司业务员林晓贞因工作关系以QQ聊天方式进行联系。魏泽洪的QQ名为漳州小魏(昵称蓝天白云)、QQ号767738705,林晓贞的QQ昵称幸福d猪,QQ号303045861。原审法院认为,《内部承包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魏泽洪、刘庆安要求解除合同,润翔建筑公司予以同意,依法应予准许。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风险金50000元无论当年有无承接工程都必须上交的管理费用,但双方的合同刚开始履行即发生投标保证金转账错误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魏泽洪、刘庆安要求润翔建筑公司返还风险金50000元的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魏泽洪、刘庆安诉请润翔建筑公司支付风险金返还的利息,因合同解除系双方自愿,该请求不予支持。魏泽洪、刘庆安诉请润翔建筑公司返还的投标保证金236000元,是因双方签订合同后魏泽洪与润翔建筑公司业务员林晓贞通过QQ聊天方式联系业务的内容被他人盗取,他人以魏泽洪名义向林晓贞发出虚假信息,林晓贞误认为系魏泽洪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将保证金236000元错转,致使该款项被骗。现保证金被骗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之中,为此润翔建筑公司要求本案中止审理,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保证金被骗案与本案的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润翔建筑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第八条第三款“在承包期内,双方对各自的权责承担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过失方承担相责任”的约定,由于润翔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给魏泽洪、刘庆安造成了损失,依法润翔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魏泽洪、刘庆安也应当知道使用QQ聊天方式进行业务联系可能存在风险,仍以该联系方式与润翔建筑公司业务员进行业务联系,对保证金被骗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魏泽洪、刘庆安与润翔建筑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5年5月1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二、润翔建筑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魏泽洪风险金人民币50000元;三、润翔建筑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魏泽洪、刘庆安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888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9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四、驳回魏泽洪、刘庆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95元,由魏泽洪、刘庆安负担461元,由润翔建筑公司负担233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魏泽洪、刘庆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项,并依法改判润翔建筑公司偿还魏泽洪、刘庆安投标保证金23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为魏泽洪、刘庆安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是错误的,本案过错完全在于润翔建筑公司,润翔建筑公司依法应承担由此给魏泽洪、刘庆安造成的全部损失。一、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即:在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保证金和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由魏泽洪、刘庆安负责,润翔建筑公司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在承包期内,双方对各自的权责承担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过失方承担相应责任。二、润翔建筑公司的行为系工作失职,其在工作中未尽到谨慎审查职责,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润翔建筑公司自2005年1月24日成立,常年参与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熟知招投标流程,深知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招标公告汇入招标文件指定的银行账户。《福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二次装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该文件在网上公开)明确告知:投标保证金必须于2015年5月27日8:30前汇达指定账户,指定账户以潜在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所提供的账户为准。同时,魏泽洪、刘庆安也已告知润翔建筑公司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二次装修工程投标保证金164000元汇至账户: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漳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610XXXX0475。但润翔建筑公司在协助办理有关投标手续中不尽审查职责,无视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告知,更未与魏泽洪、刘庆安短信、电话确认,于2015年5月26日10:52误将该笔投标保证金汇至他人账户,直接导致魏泽洪、刘庆安无法继续参与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二次装修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从润翔建筑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亦可明显看出:腾讯已警示您近期异常添加了该好友,谨防冒充好友行骗,头像昵称可以仿冒,请电话或QQ视频通话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仍未与魏泽洪、刘庆安电话、短信确认,显属疏忽大意,存在重大过错。若真的现场刷卡,则魏泽洪、刘庆安根本无需于2015年5月25日将投标保证金164000元转账给润翔建筑公司,完全可以自己直接将该款转账给张涵博即可。三、润翔建筑公司的行为严重不符合交易习惯及正常工作思维。漳州市紫泥信用社营业业务用房重建工程及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二次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魏泽洪、刘庆安均是通过邱瑞慈的银行账户将工程投标保证金转账支付给润翔建筑公司。按照财务的工作习惯,须收支来回平衡,润翔建筑公司也应通过邱瑞慈账户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魏泽洪、刘庆安。但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将该投标保证金72000元退回至润翔建筑公司账户后,润翔建筑公司却无视告知,未与魏泽洪、刘庆安短信、电话确认,于2015年5月26日16:08又将该笔72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汇至张涵博账户。润翔建筑公司在2015年5月26日一天时间内,将即将参与投标的投标保证金(2015.5.2610:52)及未中标退回的投标保证金(2015.5.2616:08)(两笔)均转账至张涵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大石坝分理处,该两笔款项性质完全不同,一笔为即将参与投标的款项,一笔为开标已结束未中标退回的款项。双方均在福建,与重庆没有任何关联性,且张博涵亦非魏泽洪、刘庆安公司员工或工程负责人,根本不应该将款项汇至重庆张涵博名下。四、润翔建筑公司被骗后的报警行为系其意识到工作失职后的补救措施,亦能从中体现其对整件事情的主观过错。一审法院已查明:2015年5月26日,润翔建筑公司两次将投标保证金汇至他人账户发现被骗后向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上杭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侦查。润翔建筑公司发现被骗后的报警行为系其发现工作失职后预测可能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亦能从中体现其对整件事情的主观过错。综上所述,润翔建筑公司在协助魏泽洪、刘庆安办理招投标手续时,疏忽大意,未尽谨慎审查职责,给魏泽洪、刘庆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过错完全在于润翔建筑公司。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润翔建筑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润翔建筑公司答辩称:一、润翔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就已按照魏泽洪、刘庆安的要求将23.6万元的保证金打到魏泽洪、刘庆安指定账户上,故润翔建筑公司已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失,故无需承担返还保证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二、润翔建筑公司不存在工作失职、未尽审查职责的情况。魏泽洪、刘庆安从未发过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给润翔建筑公司,也未告知润翔建筑公司要将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二次装修工程保证金汇到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相反,魏泽洪、刘庆安用QQ发给润翔建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账户的名称是张涵博,润翔建筑公司根据协议的约定和魏泽洪、刘庆安的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转到魏泽洪、刘庆安指定的账户。双方签订协议后,魏泽洪、刘庆安与润翔建筑公司通过QQ聊天进行保证金等业务联系,从不需要打电话或发信息确定。三、润翔建筑公司的行为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及正常工作思维。魏泽洪、刘庆安的两笔保证金虽是通过邱瑞慈的账户支付给润翔建筑公司,但魏泽洪、刘庆安在本案发生前,也多次叫润翔建筑公司不要退还投标保证金,而直接当作另一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打到魏泽洪、刘庆安指定的账户,况且,魏泽洪、刘庆安也从没告知张涵博不是魏泽洪、刘庆安的员工,因此,润翔建筑公司根据魏泽洪、刘庆安的指示,直接当作另一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打到魏泽洪、刘庆安指定账户,是双方的交易习惯及正常工作思维。四、润翔建筑公司报警行为是应魏泽洪、刘庆安的要求,并非是发现工作失职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魏泽洪、刘庆安的上诉。润翔建筑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从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看,魏泽洪、刘庆安向润翔建筑公司交纳的风险金是筹办费用,而不是履行费用,因而约定,风险金5万元无论有无承接工程都必须上交,原审法院认定为系合同履行费用并判决予以返还,明显错误,且润翔建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解除双方协议,系魏泽洪、刘庆安通过诉讼提出的,润翔建筑公司认为魏泽洪、刘庆安没有履行的诚意而同意解除,因此,过错在于魏泽洪、刘庆安。3、魏泽洪、刘庆安虽要求解除合同,但至今也没有将分公司的相关证章及投标锁,移交给润翔建筑公司。4、保险金被骗与本案合同纠纷系同一法律关系。5、润翔建筑公司虽根据魏泽洪、刘庆安的要求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但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结论,该款是否被骗,被何人所骗,亦或可能是魏泽洪、刘庆安与他人串通均无法确定。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6、即便侦查机关确认被骗,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从现有证据证明,此款被骗过错在魏泽洪、刘庆安一方,责任应由魏泽洪、刘庆安承担。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因双方就投标保证金是否被骗,是否有损失还没有结论之前,应当中止审理或驳回魏泽洪、刘庆安的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魏泽洪、刘庆安的诉讼请求。魏泽洪、刘庆安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润翔建筑公司应将50000元风险金返还魏泽洪、刘庆安符合事实和法律。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润翔建筑公司将漳州行政区内公司资质允许范围内的业务发包给魏泽洪、刘庆安,承包期限一年,魏泽洪、刘庆安上缴风险金50000元。双方合同刚签订,在“紫泥信用社营业业务用房重建工程”和“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二次装修工程”中,润翔建筑公司均由于工作失职被骗而将两笔投标保证金共计236000元汇至他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润翔建筑公司应将50000元风险金返还魏泽洪并无不当。二、本案两笔投标保证金共236000元被骗过错完全在润翔建筑公司。润翔建筑公司作为具有多年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单位,在协助魏泽洪、刘庆安办理有关投标手续中不尽审查职责,无视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魏泽洪、刘庆安的告知,更未与魏泽洪、刘庆安短信、电话确认,将两笔投标保证金汇至他人账户,直接导致魏泽洪、刘庆安无法继续参与招投标活动,给魏泽洪、刘庆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过错完全在于润翔建筑公司。三、证件印章及投标锁,魏泽洪、刘庆安只是暂时保管,案件结束后即返还给润翔建筑公司。对于创办漳州分公司的前期费用,并非本案争议的事实,润翔建筑公司亦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四、一审法院认定“保证金被骗案与本案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于法有据。保证金被骗案属于刑事犯罪中诈骗罪,而本案则是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保证金被骗案与本案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于法有据。综上所述,润翔建筑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经审理查明,二审诉讼中,润翔建筑公司认为:1、一审认定的“按约应退还魏泽洪、刘庆安”有误,事实是: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汇款;2、一审认定的“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的银行账户”有误,事实是:魏泽洪、刘庆安没有告知润翔建筑公司把款项汇至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的银行账户,QQ聊天也没有体现这个事实依据,未与润翔建筑公司进行沟通;3、一审认定的“润翔建筑公司才知被骗……城关公安派出所报案”有误,事实是:魏泽洪、刘庆安陈述润翔建筑公司所汇入的款项没有收到,可能被骗,叫润翔建筑公司去公安局报案,润翔建筑公司才去上杭县公安局报案。对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认定。二审另查明,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后,双方均是通过QQ聊天进行业务联系,除本案两笔投标保证金外,此前,双方还有一笔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亦未中标,润翔建筑公司是将该款退给魏泽洪、刘庆安财务邱瑞慈的账户。本院依职权向上杭县公安局调取了润翔建筑公司出纳钟春连及业务员林晓贞、魏泽洪在上杭县公安局所作的询问笔录。经质证,润翔建筑公司认为五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从魏泽洪的询问笔录反映出:当时林晓贞也不知道对方是骗子,骗子有与林晓贞对话,事发之后根据魏泽洪说“没有收到这笔款”才知道可能被骗,是否真正被骗还未查清楚。魏泽洪的笔录都是真实的,反映出都是魏泽洪的指令打入张涵博账户的款项是魏泽洪的QQ信息要求林晓贞打入,钟春连是根据林晓贞的QQ信息转出款项,钟春连不清楚打入哪个账户是否被骗,只根据林晓贞的指令进行转款。魏泽洪、刘庆安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一、从钟春连的询问笔录清楚地反应出,平时款项往来一般会公对公的打款,但这次是张涵博的个人账户而且该账户是远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大石坝分理处,所以,润翔建筑公司未经核实把款项打入张涵博私人账户存在过错。二、从魏泽洪的询问笔录中,可以体现魏泽洪发给润翔建筑公司员工林晓贞的word文档中注明保证金用于“福建省漳州市蓝田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二次装修工程的保证金”。账户名: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账号:1610XXXX0475。之前,润翔建筑公司款项往来会打入漳州分公司老板邱瑞慈的兴业银行账户。润翔建筑公司财务人员未经核实把款项打入远在重庆的私人账户存在过错。三、从林晓贞的询问笔录中可以体现,林晓贞让魏泽洪将他分公司老板邱瑞慈的账户发过去(因为他们分公司的保证金往来都是通过分公司的老板邱瑞慈的个人账户打入我们总公司的对公账户上,所以保证金退回去应该也要打入邱瑞慈的账户上)。从这可以体现魏泽洪有交代林晓贞把款项打入邱瑞慈的个人账户,可润翔建筑公司却将款项打入张涵博的个人账户。而且,从她的询问笔录中可知,在2015年5月21日,其QQ被盗后也未将该情况告诉魏泽洪,因此林晓贞未经核实让财务把保证金转入远在重庆的张涵博个人账户存在过错。本院认为,上述笔录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从笔录的内容看,钟春连所作笔录可以证明:润翔建筑公司与魏泽洪、刘庆安方的漳州小魏(昵称蓝天白云、QQ号767738705)联系业务,2015年5月26日,按漳州小魏的要求转款后,发现该漳州小魏头像、呢称都一样,但QQ号变了,认为系被骗了,公司就报警了。林晓贞所作笔录可以证明:其经常通过QQ与魏泽洪、刘庆安方的漳州小魏(昵称蓝天白云、QQ号767738705)联系工作,2015年5月21日,其QQ被盗,通过申诉找回,5月26日,与漳州小魏联系并转款,但魏泽洪、刘庆安没有收到投标保证金,其与钟春连查看聊天记录,发现QQ好友里有两个蓝天白云,确定被骗了,就由钟春连去报案了。魏泽洪所作笔录可以证明:2015年5月21日,润翔建筑公司的业务员林晓贞(QQ昵称幸福d猪)要求重新添加其为好友,其没有发现异常就通过了好友验证,5月26日,要求“幸福d猪”将保证金打入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帐户,并向“幸福d猪”要回单,但回单的帐户系张涵博的私人帐户,就发现被骗了,其不认识张涵博,与其聊天的昵称也是“幸福d猪”,但QQ号不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润翔建筑公司是否应当返还风险金5万元?二、润翔建筑公司支付给魏泽洪、刘庆安的投标保证金23.6万元是否已被他方骗取?若被骗取,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对此,本院予以分析,并作如下认定。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风险金50000元的性质系无论承包人当年有无承接工程必须上交的管理费用,该协议同时约定,承包期内中标的各项工程款累计超过1000万元,应按1%上缴管理费,协议还约定,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从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看,该协议已约定了管理费,因此,上诉人魏泽洪、刘庆安上缴的风险金实为履约保证金,而非管理费,由于双方已合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该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协议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即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润翔建筑公司受领的给付失去法律依据,因此,润翔建筑公司应当向魏泽洪、刘庆安返还5万元风险金。润翔建筑公司认为该5万元系筹办费用,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椐润翔建筑公司出纳钟春连及业务员林晓贞在上杭县公安局所作的陈述,润翔建筑公司业务员林晓贞与“蓝天白云”于2015年5月26日通过QQ聊天,并按该“蓝天白云”的要求转款后,发现该“蓝天白云”与魏泽洪、刘庆安方的漳州小魏(昵称蓝天白云)的QQ号不同,就自行向上杭县公安报案;因此,润翔建筑公司认为其是根据魏泽洪、刘庆安的要求报案,并认为该款是否被骗,被何人所骗,亦或可能是魏泽洪、刘庆安与他人串通均无法确定,与上述润翔建筑公司出纳钟春连及业务员林晓贞在上杭县公安局所作的陈述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此前还有一笔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润翔建筑公司是将该款退至魏泽洪、刘庆安财务邱瑞慈的账户,而本案二笔保证金的退还,润翔建筑公司虽是按照魏泽洪、刘庆安确定的QQ聊天方式进行业务往来,但润翔建筑公司作为转款方对于魏泽洪、刘庆安确定的收款人变更(邱瑞慈变为张涵博)未能通过其他方式向魏泽洪、刘庆安进行确认,且对于魏泽洪、刘庆安方确定的联系人漳州小魏(昵称蓝天白云)已被他人冒用(QQ号不同)及其QQ好友群里有两个“蓝天白云”未能及时审查并尽审慎的注意义务,而将讼争款项转入他人帐户,其应承担主要过错。魏泽洪、刘庆安应当知道采用QQ聊天方式进行业务往来可能存在风险,并未采用更安全的联系方式来进行双方的业务往来,其对保证金被骗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原审对于双方过错责任比例所作的分摊,并无不当。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充分,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被上诉人福建省润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魏泽洪、刘庆安双方各负担279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计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范文祥审 判 员 郭胜华代理审判员 吴金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冬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