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辛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270号申请人辛x1,女,1947年8月22日出生。申请人辛x2,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申请人辛x3,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申请人辛x4,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2016年3月18日,申请人辛x1、辛x2、辛x3、辛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辛x5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两居室楼房一套,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后桃园胡同x号,楼幢号x(建筑面积:54.5平方米,产权证号: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辛x1所有;2、辛x2、辛x3、辛x4均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辛x1、辛x2、辛x3、辛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辛x1、辛x2、辛x3、辛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冠琼 百度搜索“”